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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单海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9783号
案件名称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单海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单海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9783号 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144-H室。

法定代表人:韩宏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静,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海明,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海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2021年6月22日,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翰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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