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欣、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站年。
委托代理人徐广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站年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是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