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715712X。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威,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系中山市板芙镇雷威电话服务部业主。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