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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彦军与蔡瑞娟、陈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22-1号
案件名称蒲彦军与蔡瑞娟、陈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蒲彦军,蔡瑞娟,陈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蒲彦军,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宏亮灯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项子龙,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系中山市宏亮灯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苟红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瑞娟,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现住中山市,系中山市古镇火炎焱照明销售部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朝阳,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萧敏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果,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现住江门市绿尚灯饰厂,系中山市古镇月兴灯饰门市部业主,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彦军诉被告蔡瑞娟、陈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436773.1)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彦军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彦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彦军撤回对被告陈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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