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08-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敏,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某号,身份证号码某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强北路东方时代广场(群星广场)B1613,组织机构代码59302754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朱晓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3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014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声明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