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8号原告聂俊彪,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民清路光辉科技园2栋厂房2单元5楼501,组织机构代码67858093-4。
法定代表人程世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翠香,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聂俊彪诉被告深圳市超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84647.0)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俊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俊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聂俊彪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