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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与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60号
案件名称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与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60号原告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五路汇侨街7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萌,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6504室。

法定代表人金立锡,总经理。

被告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科孵11号楼西5层。

法定代表人裴荣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许传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后,被告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又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对管辖异议的裁定。

2014年4月22日,原告以其就与本案有关的生效案件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可能致有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08元,减半收取95804元,由原告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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