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高本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治国,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荣数控设备厂负责人,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李芳,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朱国良,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国、李芳、朱国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