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调初字第00028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花浃村。
被告袁亚利,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面王巷*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亚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