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特别授权代理),辽宁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710829789。
被告周新兴。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新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2014年4月16日,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新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