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6098号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美裕路******。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桂小南国餐馆,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桂区世纪大道北侧龙泉居民区(时运综合楼**楼)**。
经营者:谢一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保,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丝丝,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桂小南国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撤诉,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桂小南国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