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52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娟。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
被告谢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