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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60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格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43154.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九阳公司在本案中指控格明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格明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辖区内,原审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九阳公司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格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格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格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被告格明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格明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格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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