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XX阳新华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圣卓,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XX阳新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依法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