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9号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2页第1行中的“1989年”更正为“1898年”,第5、6页中的“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更正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7页第7行中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更正为“第十一条第一款”。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