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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陈俊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庞,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15元,减半收取425.1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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