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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车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某。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在明知挂NIKE、adidas、Kappa、jeep、Puma等商标的衣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在淘宝网上销售。

经查证,车某某在淘宝网上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约2000件,总销售金额约人民币八九万元。

2013年9月24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中海金沙湾***抓获车某某,当场起获大量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衣服。

经鉴定,起获的假冒NIKE注册商标衣服的正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699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证人车乙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照片、淘宝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证明、公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921767号的“”字母图形商标、第333574号的“adidas”字母商标的注册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516216号的“”字母商标、第4581865号的“”图形商标、第855786号的“”字母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559号的图形商标、第76554号“PUMA”字母商标的注册人是彪马欧洲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运动衣、运动裤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837053号的“”字母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是阿喀琉斯体育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运动衫、裤子等。

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庭审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衣服的销售金额人民币八九万元,现场起获的假冒NIKE注册商标衣服的正品价值46990元不作为销售金额进行指控,仅作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本院酌定对被告人车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违禁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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