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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397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3971号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院。

法定代表人:吴砚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琳,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雨竹,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镇政府办公楼**-506(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急流口管区魏李张村民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寇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商业街**。

经营者:滕振友,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店村后街三条**。

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昆仑”、“KUNLUN”及昆仑图文商标等一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主营业务包括制造、销售电线电缆。

原告发现未经原告授权,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销售的产品“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缆(电线)”上使用了原告上述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昆仑”字样,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昆仑”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昆仑”字样;

2.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

3.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和律师费等合计36443.5元;

4.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的媒体及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被告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对上述请求2、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腾飞龙五金交电供应站在答辩期内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系原告作为商标权人主张的侵权之诉,选,选择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div>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506(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区)。

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急流口管区魏李张村民利大街005号。

本院认为,法,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河,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div>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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