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977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杰伦日杂店,住所舞阳县侯集镇和谐路邮政局隔壁北。
经营者:张东东。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委托代理人:姜雪,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杰伦日杂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