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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161号
案件名称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61号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216(1)室。

法定代表人:陈遂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雄辉,男,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网络公司)与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案情变化,为节约司法资源,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优酷网络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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