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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英陈东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72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英陈东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英,陈东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被告李建英,系苏州市沧浪区百生堂药房业主。

被告陈东燕,系苏州市沧浪区百芝堂药房业主。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英、陈东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    祖    彦审判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张小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晓    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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