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5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号*******************室。
组织机构代码:69515850-8。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戴振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雄伟。
委托代理人:黄国来。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雄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