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女,系原告职员。
被告:邵林炜(系广州市越秀区力天汽车配件经营部的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汤店村,经营地址:广州市广园东路1919号首层04。
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林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