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齐晓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齐晓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齐晓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晓玉,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晓珍。

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晓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晓玉、被告齐晓珍到庭参加诉讼。

现因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晓珍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30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