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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734号
案件名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34号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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