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34号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