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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陈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陈英。

委托代理人施振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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