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浦广泉。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
被告:义乌市鸿庆电子商务商行。
负责人:吕寿庆。
被告:吕寿庆。
原告浦广泉诉被告义乌市鸿庆电子商务商行、吕寿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广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广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浦广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