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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广泉与义乌市鸿庆电子商务商行、吕寿庆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浦广泉与义乌市鸿庆电子商务商行、吕寿庆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广泉,义乌市鸿庆电子商务商行,吕寿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浦广泉。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

被告:义乌市鸿庆电子商务商行。

负责人:吕寿庆。

被告:吕寿庆。

原告浦广泉诉被告义乌市鸿庆电子商务商行、吕寿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广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广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浦广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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