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知初字第2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炬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山山。
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银泰店。
负责人:徐健。
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伟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银泰店、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