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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系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辉,系潍坊市寒亭区万嘉宝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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