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知初字第1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成满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投资人:徐成满。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顾德生,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成满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