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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法与张赛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王济法与张赛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济法,张赛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王济法。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

被告:张赛君。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济法与被告张赛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济法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济法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济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济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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