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武,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系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同斌兴服装店店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