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忠侠。
委托代理人崔志宾。
被告董建朝。
委托代理人王琳、马骏,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忠侠与被告董建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忠侠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忠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忠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忠侠负担。
河北省��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忠侠。
委托代理人崔志宾。
被告董建朝。
委托代理人王琳、马骏,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忠侠与被告董建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忠侠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忠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忠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忠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