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孟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845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孟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孟令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45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闽,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孟令云,女,1994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令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前调解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 畅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