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87号原告:金顺姬。
委托代理人:周鹰。
被告:宁波开利然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根行。
委托代理人:黄妙。
委托代理人:葛红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顺姬与被告宁波开利然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顺姬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顺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顺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