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化芬,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兴海综合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负责人张其海,总经理。
被告张其海,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博兴县兴海综合超市的负责人,住山东省博兴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伟,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兴海综合超市、张其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