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28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瑜,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马瑜、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