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李素清。
被告张云。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案件事实不作表述:一、被告张云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六神”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张云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4500元。
三、原、被告就2014年5月20日前被告侵犯原告“六神”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宜就此了结,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