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源电子有限公司,、三层和第6幢第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阮志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总经理:jerrydonald上诉人深圳市博源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深圳市博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上诉主张,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