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萍,女,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谭畅,女,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郭玉双,男,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萍、郭玉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