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
委托代理人张寅。
委托代理人肖向军。
被告吴仁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仁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