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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赵一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赵一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赵一美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原告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喜勇。

委托代理人李昇,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一美。

委托代理人徐琼。

委托代理人吴伟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生产美丽雅地拖系列产品,并将上述产品销售至上海市武宁路XXX号家乐福商场的行为未侵犯被告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3),原告并为此提交了初步证据。

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未侵权行为地即涉案产品的销售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驳回被告赵一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赵一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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