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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年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宣中民三初字第00007号
案件名称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年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年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三初字第00007号原告: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国市年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张胜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西贵,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市年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国市盛世华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学军代理审判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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