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知初字第15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黄连工业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均建,该公司职工。
被告:穆争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穆争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