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权利;
代为起诉、上诉、反诉;
代为调解、和解,并可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和解、调解文书;
代为签收包括起诉书、反诉书、上诉书、调解书及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
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执行款及执行财产。
被告陈正红,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程德,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