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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惠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澄知民初字第004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惠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郑惠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震宇,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惠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惠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惠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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