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江苏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伍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伍佰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1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