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委托代理人:许瑞、陈晔,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加糠,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信任伟达五金店经营者。
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