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1民初9713号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被告:胶州市福和百货超市,经营场所胶州市东关A区1号楼底层8号网点。
经营者:李文凤。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福和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