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925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院**楼**10-304法定代表人:葛高建。
被告: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v>法定代表人:丛艳生。
被告:福州市腾尚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区内)。
法定代表人:薛凤玉。
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前海卓越金融中心**楼L7-08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瑞。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福州市腾尚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